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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通知解释第173条规定,“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,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,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在此同意履行义务的,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。” 根据上述规定,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导致新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,在新的诉讼时效内未在主张权利,而在新的诉讼时效后又主张的,诉讼时效如何计算,是否已过诉讼时效?
如诉讼时效截至2005年10月28日,债权人于2004年11月1日主张权利,则导致新的诉讼时效为2004年11月1日至2006年11月1日,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未再主张权利,债务人也未清偿,但在2006年12月债权人又主张权利,请问此债权是否过诉讼时效?2006年12月的再次主张能否导致诉讼时效再次中断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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